最近,我国相继曝出“外教”人员涉嫌犯罪的案例,有的是吸毒贩毒,有的是猥亵儿童,有的是传染性病艾滋病。一些“外教”还是外国警方通缉的人员。除此之外,一些外教在中国行为不检点,有的骚扰女大学生,有的已婚人士欺骗中国女生跟其结婚,有的外教致中国女性怀孕后消失。
其中江苏徐州的一起案例最为典型。2019年7月9日徐州警方发布通报: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成功破获一起涉毒案件,共抓获涉毒人员19人,其中16人为外籍人员。这些外籍人员中有7人为某教育机构的外教,有9人为该教育机构的学生。经检验,19人毒品尿检均呈阳性。警方依法将1名外籍人员刑事拘留,依法将其他18名涉毒人员行政拘留。据悉,这家教育机构就是鼎鼎大名的英孚教育。欲知该案详情,可以上网搜索。
为什么说这起案件最为典型呢?因为这起案件的19个涉毒人员里,居然有16个是外籍人员,而这16个外籍人员里,居然有7个是“外教”。这只是被人民群众和警方偶然发现的案例,谁能保证是否还有更多涉毒涉罪“外教”正在我国的各级各类教育机构里从事教学工作。笔者本性纯良,真心希望这种案件只与极个别外籍人士有关,越少越好,真心希望来中国的外籍人士都是善良淳朴之人。
我们中国是不允许人们吸食任何麻醉品的,我们中国人支持这样的法律。一些国家允许人民吸食一些种类的麻醉品,我们尊重这些国家的法律,但是,你如果是这些国家的公民,你又恰恰是依法吸食麻醉品的人员,你如果想来中国工作和生活,那请你来中国之前先把你们的毒瘾彻底戒掉,并且开具医学证明,来中国后,也请不要从事教学工作,特别是不能从事幼教工作。
针对江苏徐州这起案例的涉毒“外教”,人们肯定会有疑问:这些人员来中国之前是不是早就开始吸毒了?如果他们来中国之前就是涉毒人员 ,那我们的教育机构知不知道,我们的政府机构知不知道?我们的教育机构如果不知道,原因是什么?我们的政府机构如果不知道,原因又是什么?我们的教育机构如果知道,为什么还要聘请他们从事教学工作?如果不知道,那我们应该采取什么办法将涉毒人员等不适合从事教学工作的外籍人员拒之门外呢?
一,我国的法律现状:只有中国公民才能取得教师资格
在任何国家,教育的重要性都是最高的,而教育离不开教师。既然教育是一国最重要的事业,那教师也是一国最重要的职业。因为教师关系着教育的质量和成败,所以,世界各国都制定了教师职业准入制度,希望通过优良的制度将德才兼备的公民延揽到教育事业里。教师职业准入制度要求,任何人希望从事教师工作,都必须获得职业许可,取得教师资格。世界各国也都规定了取得教师资格的条件,我国也不例外。
(一)《教育法》确立了教师资格制度
我国现行《教育法》是从总体上规范教育事业的法律,任何与教育相关的活动都必须首先遵守《教育法》,任何规范教育活动的其他规定都不能与《教育法》相抵触,当然,如果全国人大制定了规范某一专门教育活动的法律,那相对《教育法》来说,这个属于特别法,在这一专门教育活动中,特别法优先适用。没有特别法的情况下,任何教育机构聘任教师必须遵守《教育法》。
《教育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实行教师资格、职务、聘任制度,通过考核、奖励、培养和培训,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这一法条告诉我们,教师资格制度是我国的一项教育制度。因为,没有任何特别法律规定某一教育活动的教学人员可以不用取得教师资格,所以,任何希望从事教育工作的人员都必须遵守这一制度,任何希望举办教育机构的人员都必须遵守这一制度,现存的所有教育机构都必须遵守这一制度。
(二)《教师法》具体规定了取得教师资格的必备条件
我国现行《教师法》是具体规定教师权利义务方面的法律,其中第十条
至第十七条组成本法的第三章,专门规定了取得教师资格的各种条件。
第十条规定: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
根据这一法条,我们完全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只有中国公民才能取得中国教师资格,外籍人员无法取得中国教师资格。因为外籍人员不能取得中国教师资格,而中国教育方面的所有法律都要求教育机构必须聘请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从事教学工作,所以外籍人员不能在中国的任何教育机构从事教学工作。
即使外籍人员符合《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的所有要求,也是不能在任何教育机构从事教学工作的,因为我国教育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有合格的教师。什么是合格的教师?当然是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才是合格的教师了。外籍人员不是中国公民,无法取得中国教师资格,当然就不是合格的教师了,哪怕是全世界顶级大学的博士生,也因其无法取得中国教师资格而不能从事教学工作。
(三)《民办教育促进法》和《职业教育法》并未给外籍人员开绿灯
除《教育法》和《教师法》,我国的《义务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法 律都规定从事相应教学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教师资格,也就是说,外籍人员也是不能在这些教育机构从事教学工作的,因此,现在这些教育机构聘请的“外教”都是不合法的。比如《义务教育法》第三十条规定,教师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再比如《高等教育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高等学校实行教师资格制度;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有相应的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可以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不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公民,学有所长,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经认定合格,也可以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因此,即使高等教育机构里的学生绝大多数都是成年人,这些机构聘请外籍人员从事教学工作也属非法,因为他们没有教师资格。他们即使希望取得教师教师资格,他们即使有能力取得教师资格,也因为其不是中国公民而无法取得教师资格。如果他们以外国人的身份取得了中国的教师资格,那违法的不只是他们,还包括主持教师资格考试和颁发教师资格的行政机构及其负责人。
那么,民办教育机构和职业教育机构能不能聘请外籍人员从事教学工作呢?答案仍然是否定的。我们看一下《民办教育促进法》和《职业教育法》是怎么规定的。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民办学校聘任的教师,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任教资格。毫无疑问,国家规定的任教资格就是《教育法》和《教师法》规定的教师资格,外国人无法取得教师资格,当然就不具有国家规定的任教资格了,当然就不能在民办教育机构里从事教学工作了。
《职业教育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职业学校的设立,必须有合格的教师;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必须有与培训任务相适应的教师。
这一法条,把职业教育机构分为两类,一类是职业学校,一类是职业培训机构。
那么,什么是职业学校呢?什么又是职业培训机构呢?
该法第十三条规定,职业学校教育分为初等、中等、高等职业学校教育。初等、中等职业学校教育分别由初等、中等职业学校实施;高等职业学校教育根据需要和条件由高等职业学校实施,或者由普通高等学校实施。其他学校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统筹规划,可以实施同层次的职业学校教育。
该法第十四条规定,职业培训包括从业前培训、转业培训、学徒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及其他职业性培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分为初级、中级、高级职业培训。职业培训分别由相应的职业培训机构、职业学校实施。其他学校或者教育机构可以根据办学能力,开展面向社会的、多种形式的职业培训。
这两个法条,其实仍然没有把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这两类教育机构说清楚。笔者的理解是,中专应当就是中等职业学校,高专就是高等职业学校,比如西安翻译学院就是一所高等职业学校。而诸如会计班之类的就是职业培训了,月嫂培训班、电工培训班等等,都是职业培训机构。如果有哪位朋友认为笔者理解有误,欢迎交流探讨。
《职业教育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职业学校的设立,必须有合格的教师。毫无疑问,合格的教师指的就是取得教师资格的教师。
《职业教育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必须有与培训任务相适应的教师。这个规定到底是加重了从事职业培训行业人员的资格条件,还是降低了呢?笔者的理解是加重了,也就是说,从事职业培训,首先必须是教师,其次是“必须胜任某一培训任务”,而只有取得教师资格的人才是合法的教师。因此,职业培训机构的教学人员仍然必须具有教师资格,外国人因为无法取得教师资格,仍然不能从事职业培训工作。
二,我国与“外教”有关的教育现状
考察一国的教育现状,一要看教育机构的数量和质量,二要看在校学生的数量和质量,三要看教师的数量和质量,四要看教育管理人员的数量和质量,五要看课程设置的数量和质量。在此文里,笔者希望从教育机构的数量和教师的数量这两个指标,考察一下我国各级各类教育机构里有多少外籍人员从事教师工作,或者说可能有多少外籍人员在我国教育机构里从事教学工作,之所以说“可能”,是因为现在统计部门没有公布具体的统计数字,我们只能根据相关的统计数据作一个推测。
(一)学前教育机构可能存在的“外教”数量
据《中国统计年鉴2018》的数据,我国有254950所学前教育机构,这些教育机构里共有2432138名专任教师。
该统计年鉴并未指出这些学前教育机构是如何在农村和城市分布的。不过,众所周知的事实是,城市人口最重视学前教育,因此绝大多数学前机构都在城市里。城市教育不但重视学前教育,尤其重视学前外语教育,特别是学前英语教育,因此,能否给孩子提供优质的外语课程是家长选择学前教育机构首先要考虑的,在这种情况下,许多学前教育机构都纷纷打出广告宣传自己有多么优良的外语课程,优良的表现之一是有多少名“外教”。
在这样的学前教育生态下,应当可以推测出全国学前教育机构的“外教”数量肯定是个庞然数字,即使只占总教师人员的百分之五或者更低,那也有12万左右的人,也就是说,光学前教育就可能有超过12万外籍人员在从事教学工作。因为我国现在全面开放,交通发达,所以,“外教”应当不只在大城市的学前教育里存在,而是遍布全国大中小城市的学前教育机构里,只是大城市比较集中罢了。
最近几年,一些幼儿园频频曝出“外教”人员违法犯罪的案件,这也可以从侧面说明幼儿园“外教”人员的数量多了起来。
(二)高等教育机构即大学里可能存在的外教数量
据《中国统计年鉴2018》的数据,我国现有普通高等学校2631所,其中专任教师有1633248人,每所大学都会有外语系或者外语专业,而外语系一定会聘请“外教”。阅读本文的读者十有八九应当都是上过大学的,有哪位上的大学如果没有外教,可以指出来。
我们仍然假设有5%的大学教师是“外教”,那计算出的结果是81662人。
除学前教育和高等教育,实际上,许多地区的中小学都会聘请“外教”的,特别是大中城市的中小学更是如此。当然,“外教”最为集中的地方应当是各级各类外语培训机构,比如新东方,比如英孚,等等。前文提到的徐州英孚有七名“外教”涉毒的案例,也可以说明培训机构里“外教”肯定很多,吸毒的就有七人,那肯定还有不吸毒的,吸毒的与不吸毒的加起来,应当在十人以上甚至更多,而徐州只是中国的一个中等城市。
三、制定《外籍教师法》,将外籍教师纳入法治化轨道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深入,肯定会有更多的外国人前来中国寻求发展机会,肯定会有越来越多的外籍人士参与我国的教育事业。因为教育是一国最重要的事业,因此,我国的政府和教育机构绝不能以过低的门槛容许外籍人士参与我国的教育事业,特别是必须对外籍人士从事教学工作设置高标准。这就需要全国人大制定专门的法律,将外籍人士从事教育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
(一)《外国文教专家工作试行条例》等规定违反教育法和教师法
国务院1980年10月颁布实施《外国文教专家工作试行条例》。该条例第三条规定, 外国专家是指应聘在我院校、宣传出版、文化、艺术、卫生、体育等部门工作并享受专家待遇的外籍教师和工作人员。
外籍人士看似能够通过这个文件获得在我国高等院校从事教学工作的机会,现实生活中,确实也有不少外籍人士就是依据这个文件从事教学工作的。但是,依据《立法法》,这个条例不得违反《教师法》、《教育法》、《义务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如果违反,那就得依据《教育法》等法律的规定,因此,不能因为国务院颁布实施了《外国文教专家工作试行条例》,就说外籍人士不用取得教师资格就可以在我国的教育机构从事教学工作。
我国《立法法》是这样规定的: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属于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属于行政法规。《教育法》和《教师法》等规范性文件就是法律,而《外国文教专家工作试行条例》属于行政法规。因此,《教育法》等规范性文件的效率高于《外国文教专家工作试行条例》,任何教育机构在使用《外国文教专家工作试行条例》招聘外国人从事教学工作时,都不得违反《教育法》等法律。
同理,国家教委和国家外国专家局于1991年10月4日颁布实施的《高等学校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和外籍教师的规定》也不能违反《教育法》等法律,外籍人士仍然不能以此规定逃避“取得教师资格”这个条件来从事教学工作,相关教育机构也不能以此规定就让那些没有教师资格的外籍人士从事教学工作。
当然,教师资格考试主管部门和教师资格证颁发部门也不能依据上述两个文件给外籍人士颁发教师资格证,因为只有中国公民才能取得教师资格,外籍人士即使通过教师资格考试,也是不能取得中国教师资格的。
(二)建议制定《外籍教师法》,允许外籍人士取得教师资格并设定具体标准
其实,上述两个文件即使真的能对“外教”起到一定的规范作用,那也只适用于高等院校,并不适用于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和职业教育,更何况,这些文件一个是行政法规,一个是部门规章,无论规定了什么,无论条款多么完美,都不能违反《教育法》和《教师法》等法律,因此,这两个规范性文件无法适应我国教育的现状。
而《教育法》和《教师法》等法律又都规定只有中国公民才能取得教师资格,但是,现实生活中各级各类教育机构又切实需要外籍人士从事部分课程的教学工作,这就使得法律规定和生活现实矛盾越来越大,表现之一就是越来越多的教育机构盲目招聘外籍人士从事教学工作,笔者推测,这些教育机构的想法应当是这样的:既然外籍人士无法取得教师资格,那更省事,只要是高鼻梁蓝眼珠深眼窝,那就来吧,不就是用外语陪孩子们聊聊天吗,什么资格不资格的?
对“外教”乱象,中央电视台有一个调查,摘录如下:
在北京,记者走访的多家英语培训机构表示,他们的外教来自英国、美国、加拿大等以英语为母语的国家。这些外教的口语课大多小班授课,课程价格远高于中国教师。
某英语培训机构工作人员:中国老师上课3080元,10个小时5次课。外教课一小时1800元,就是聊天。
从事外语教学的外教要来自母语国家,这个也得到了国家外国专家局的肯定。
央视记者:非英语母语国家可以在中国办理工作许可证、在中国当外教吗?
国家外国专家局工作人员:外语教学人员原则上得是母语国的,所以说(非母语国家的外教)你要正常在网上提交的话,我们这可能会不予批准的。
然而事实真的如此吗?在某款在线英语培训手机app上,客服也一直强调外教都来自于英语母语国家。但在“推荐老师”版块中,记者却发现,有两位葡萄牙籍的教师。
英语外教:我出生在葡萄牙,你知道的,葡萄牙不是一个说英语的国家,但是我能够学好英语。我已经教了4年英语了。
多家英语培训机构发布的教师资料也显示,一些外教并非来自英语国家。
英语外教:我来自乌克兰,我是一名在中国的英语老师。
一些消费者也表示,有些外教的英语发音实在不敢恭维。
消费者:我上过一次外教课,他打的广告语是英国人教学,说是正规的母语,但是我发现是一个有着浓厚东南亚口音的外教。我非常失望,我觉得我的钱打了水漂。
某英语培训机构工作人员:我可以不避讳你,他就是个法国人,他说的英文就是有口音,他说他有五份工作。
央视的这篇报道,其实根本就没有触及到法律的深处,而记者采访的“国家外国专家局工作人员”也是支支吾吾,说不清楚问题所在,还说什么“外语教学人员原则上得是母语国的”这种没有法律根据的话。教育这么重要的事情,怎一个“原则上”了得?这是对无数受教育者的不负责任。
如此混乱的局面,也怪不得会出现那么多“外教”违法犯罪的案例,特别是幼儿园的外教。幼儿园全是六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啊,他们每天学着各种口音的外语,随时可能面临着被侵害的危险,因为我们连一套“过滤”机制都没有,谁能保证正在滔滔不绝讲课的高大上“外教”不是外国通缉犯呢?
鉴于现状如此不堪,我们必须加紧建立“过滤”机制,应当由全国人大制定《外籍教师法》,明确规定外籍人士必须取得教师资格才能从事教学工作,明确规定外籍人士取得中国教师资格的条件。我建议对外籍人士从事教学工作,法律必须设置以下条件:
1,必须提供中国驻外使馆认证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2,必须提供中国驻外使馆认证的无涉毒记录证明;
3,经二级以上医院身体检查,不是艾滋病毒携带者或者艾滋病患者;
4,经二级以上医院身体检查,未患有其他被认为不适合从事教学工作的传染性疾病:
5,经中国驻外使馆认证的婚姻状况证明;
6,必须取得“外籍教师资格证”。
至于外国人具备什么学历条件才能申请“外籍教师资格证”,我的建议是 这样的:
1,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我国教育部门认可的幼儿教育专业本科 及其以上学历;
2,取得小学教师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我国教育部门认可的高等师范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3,取得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我国教育部门认可的高等师范本科或者其他大学硕士研究生及其以上学历;
4,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我国教育部门认可的博士研究生学历;
5,取得其他学校或者职业培训教师资格,必须具备我国教育部门认可的本科或者本科以上学历。
6,必须获得汉语中等水平证书或者汉语高等水平证书。
具备以上条件的外国公民,如果希望从事教学工作,可以向任一设区的市一级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外籍教师资格,申请时必须将上述各项证明材料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复制三份,将原件和复制件一并提交,教育行政部门收到上述材料后,当场核验原件,确认没有问题后,将其退还给申请人,只留复制件,并给申请人开具受理通知书。
教育行政部门经过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取得外籍教师资格的条件,应当在受理后十日内为其颁发外籍教师资格证书,外籍教师资格证书至少应当载明持证人的国籍、出生年月日、性别、身高、婚姻状况、学历、毕业学校、 汉语水平证书等级及其编号。如果认为申请人不符合取得外籍教师资格的条件,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对弄虚作假取得外籍教师资格的,吊销其外籍教师资格证,处十万元以上的罚款,情节恶劣的,驱逐出境,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其主办的网站上公布取得外籍教师资格的人员信息,接受公众的监督。
教育机构招聘外教,必须招聘持有外籍教师资格证的人员,违反者,处五十万元以上的罚款。招聘面试时,教育机构应当上网核验应聘人员的外籍教师资格证,录用后五日内,应当将劳动合同副本和外教人员的信息提交给教育机构所在地的设区的市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不提交备案的,处五万元以上罚款。
教育机构如果聘请外籍人士教授外语课程,除要求其必须取得外籍教师资格证,还必须要求其是来自于语言国母国的公民,教授英语课的外籍教师,必须是来自英国、美国和加拿大英语区的公民,教授日本语的外籍教师,必须是来自日本的公民,教授法语的教师必须是法国公民,教授德语的教师必须是德国公民。如果教授外语的外籍教师不是来自语言国母国的公民,那应当持有获得中国教育部门认可的一定等级的外语语言水平等级证书。教育机构违反这些规定,处十万元以上的罚款。
通过制定《外籍教师法》,规定外籍人员从事教学工作必须具备的条件,可以让我国的教育机构聘请外籍教师有法可依。如果该法被严格执行,一定能够有效降低品行不端的人员进入教育机构的概率,能够有效降低受教育者被不法之徒伤害的概率,教育机构也能提高自己的名誉和办学质量,从而培养出更多身心健康的学生和人才。
作者: 于伏海律师/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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